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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既已表示產生之惡臭氣體係自原告工廠之煙道(即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所稱之排放管道)排放,則按目前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理應以排放標準進行管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有關周界採樣之非排放管道所排放空氣污染物,究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抑第31條規定加以處罰之爭點,亦顯具法律見解之原則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受罰。是被告以原告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裁處5千元罰鍰,依法自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行政院環保署逕行將「異味污染物」指定為空氣污染物,顯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定義不符,亦不具法律明確性,該公告顯屬違法,不應據以裁罰原告。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1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予駁回。四、本件上訴意旨以: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並無「養狗惡臭」文字,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被上訴人未加以反駁,依行政訴訟法第165條規定,法院應審酌上訴人主張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負責。㈥綜上,本件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60條第1項,以101年9月11日府授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1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倘能判定汙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為落實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判斷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以檢測地點所設空污排放標準為據,此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堪採信。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後段及上開裁罰準則之規定裁處原告100,000元,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另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採取。㈢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罰原告之處分,有無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應審究者厥為: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是否周延而妥適?2.被告執行該歸定之認定過程是否於法有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依環保主管機關見解,本件系爭廢氣燃燒塔所排放之廢氣是否合乎標準,應依固定源排放標準之規定審酌,不宜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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