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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或第31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
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或第 31 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
○○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31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89年7月3日(89)環署空字第0036717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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