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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上訴人認系爭新建房屋有合於房屋稅條例第15條法定減免房屋稅要件者,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主旨: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有房屋供員工宿舍使用,可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房屋稅條例既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於90年6月20日增訂公布第15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將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排除於減免房屋稅範圍,是系爭房屋並無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房屋之房屋稅。」之意旨,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然房屋稅條例第15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字第37824號及第38987號等函釋免徵房屋稅意旨,故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87北縣稅財字第495924號函(以下簡稱上訴人87年12月1日函)及92年10月3日稅財字第0920114435號函(以下簡稱上訴人92年10月3日函),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第1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㈢、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9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由原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及花蓮稅捐稽徵處原本之認定,均足表徵原告立案宗旨即係慈善救濟事業,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兩造之爭點為被告得否因系爭房屋未辦理工廠登記,而認定該房屋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要件,並對該房屋其中面積4,448平方公尺部分按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2、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同區中山路82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82號3樓(稅籍編號:00000000000)等3戶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經再審被告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3條規定及財政部67年8月16日台財稅第35605號與84年6月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在衛生署立案之基督教附設醫院「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免徵房屋稅」,是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確不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里○○路399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永館里中山路82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82號3樓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原經被上訴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房屋稅條例關於稅率或應否免徵,主要是以使用之情形為基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本件原告係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免徵房屋稅:⒈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關於上訴人主張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益社團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應以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為限;至該公益社團自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審認結果認定符合系爭認定基準認可文件甚明,103年(期)房屋稅不符免徵之規定,是依前揭函釋規定,被上訴人維持核定系爭房屋103年(期)房屋稅總計10,296,494元,於法並無不合。(二)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區○○路82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82號3樓(稅籍編號:00000000000)等3戶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經被上訴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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