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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以買入及賣出之總價格,按「買入時」及「賣出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其房屋之買入及賣出價格,而非一律以「賣出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土地房屋價款比例不相當為課稅理由,顯為違法,房屋評定現值只會下降(折舊),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升,故訴願機關財政部及被告依系爭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若要以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推算房屋價格,自應分別以買入及賣出之總價格,按「買入時」及「賣出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原告主張應以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系爭房屋之出售價格,並減除可直接歸屬於房屋之契稅,另不可直接歸屬於房屋之各項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與璞園公司合建分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總計106,816,672元,上訴人所分得系爭房屋評定現值則高達l20,311,781元,房屋評定現值高於土地公告現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查得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乃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重行核定系爭財產交易所得為15,445,702元,歸課原告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被告按房地出售總價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費用後得出房地交易所得,再按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總和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30.37%〔(12樓之1房屋評定現值307,100元+12樓之2房屋評定現值302,300元+12樓之3房屋評定現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機關始終並未指導原告應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46.74%,來核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既屬不等值交換而實際有找補價金之情形,上訴人未以實際找補價款為差額價款,並依比例(換入房屋評定現值與換入房地時價比)計算出買賣部分的契價,而逕以被交換的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與被上訴人交換取得系爭房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分攤,此方式推計造成房屋成本較依取得產權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所應認列之房屋成本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361,202元,因原查核算系爭所得時,誤植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3,243,800元(正確應為4,222,0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縣(市)政府公告,是稽徵機關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以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具有客觀公信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直接列示區域房屋評定現值之計算百分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元〔房屋評定現值4,798,300元/(土地公告現值5,691,600元+房屋評定現值4,798,300元)〕】,自無不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評定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五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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