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財政部令: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令預覽 ↗
財政部發文 115.07.15
一、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