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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額」等項目。而該法規範符合其母法(即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應予援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3條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規定,亦未規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之規定係屬「漏稅罰」,況本院對前揭所得稅法110條第3項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不受財政部前述規定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0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再審原告當年度雖於營業成本明細表內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漏列期末製成品存貨3,736,672元,對下期損益表不會發生任何直接影響,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63號判決意旨,自不應受所得稅法第11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95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裁處0.4倍罰鍰23,934元,雖所得稅法第1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2,800,000元和解,被上訴人因車禍賠償已列報其他損失2,800,000元,惟其相關保險理賠收入1,212,050元卻漏未申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212,050元,上訴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卻取得虛設行號永泰力公司及興軒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950,000元虛列廣告費,乃重行核定廣告費為63,994,800元及全年所得額為虧損2,373,783元(見原處分卷第116頁),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即以其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數額,依百分之10稅率計算漏稅額,逕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予以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處罰,再審原告於復查時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為80,2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審判決以虛列捐贈扣除額,並非所得稅法第1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7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自行申報所得55,627元,經剔除前開虛增成本及費用3,484,416元部分,依行為時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737,134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21,471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所明定,另財政部98年12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584140號令修正發布裁罰倍數參考表就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公司並無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處罰規定之適用: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增訂理由明揭:「...如有短漏所得額者,因無應納稅額無從處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漏報所得額計2,116,356元,惟因加計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6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如無短漏應稅所得額,自無短漏所得稅情事,即無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課徵罰鍰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從而,被告依核定時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令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對綜合所得稅有關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違章情形「三、有左列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或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之漏稅罰,雖均得併罰,然依財政部85年4月2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兩造主張之理由:甲、原告主張之理由略以:(一)本件原告並無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處罰規定之適用: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增訂理由明揭:「‧‧‧如有短漏所得額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15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被告認原告以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核定虧損扣抵所得額,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並強繩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33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因其既有匿報所得之事實,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至其匿報所得額之計算,如其全年全部所得額係經稽徵機關依查帳核定並據以補徵稅款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6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司法院釋字第218號解釋亦無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再處罰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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