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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買公告載明下列事項:⒈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⒉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或郵局信箱。⒊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者,其投標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見保證金封存袋,係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從而,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應依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3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後,客觀認定相對人投標書之有效性,而相對人投標書縱有修改,然非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8點所規定投標無效之情形,又相對人投標書乃標價最高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再者,異議人陳稱投標書應同時載明願買之不動產及願出之價額者,方為有效,然本件相對人之投標書內容,不合法律規定之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執行法院發行之投標書背面第14點係載明: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應認為投標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主張:系爭投標書之簽名欄及其他空白處足供相對人蓋章或簽名於其上,系爭附件係相對人內部約定文件,非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所指之投標書,自不應視為投標書之延伸或補充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雖提出異議,表示投標參考要點並無法人所應提出之相當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內之明文,且所謂立即決斷性,其時點非在開拆投標書或當眾朗讀投標書之前,而係於拍賣程序終結前可為立即決斷即可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相對人之投標書既已載明投標之案號、標別、應買土地地號、權利範圍及應買價額等項,就其投標書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自應認其投標為有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系爭投標書也僅於「動產」欄位內記載「含共同使用部分2127」等語,然系爭投標書之記載是否代表「2125號建物之記載有含攝共同使用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投標書前即要求補正保證金支票之背書。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指稱該保證金係事後補繳,及被上訴人投標書金額之記載違反執行法院製發投標書上所載注意事項第三項規定,該投標為無效云云,均無可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投標屬要式行為,相對人未在其投標書(下稱系爭投標書)上記載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並簽章,僅載「詳附件一」,然附件一名冊未載執行案號,與系爭投標書間無騎縫標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官又是直接自標匭中取出投標書當場開標,故事實上不會有被他人竄改之情形,應可認為係由投標人自行更改,故投標書塗改處雖未蓋章或簽名,仍應認為投標有效,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討論廢標之認定標準亦採相同看法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8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十一)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確已於行政執行官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朗讀投標書前補正,係指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該拍賣標的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而言;若已朗讀完畢再要求補正,即與上開規定不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吳漢萍、蕭素華於109年3月23日拍賣期日就系爭不動產參與投標,並共同於投標書(下稱109年3月23日投標書)就678地號、20115建號(含20126建號)、2012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以票據繳納者,則可先將票據繳交至出納室取得(臨時)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亦可將票據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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