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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爭點(卷三第243頁):被告所為抵銷抗辯是否均有理由:①就附表編號第1、2、10、11、12、13項目所為抵銷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縱使相對人於另案以本件請求之範圍為抵銷抗辯,亦是相對人於另案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問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原告對此部分抵銷抗辯無意見(本院卷第273、275頁)。③被告未提出抵銷抗辯,惟原告表示縱使被告未同意被告抵銷,是應自原告請求中扣除。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經查,被上訴人所為系爭抵銷抗辯,包括系爭抵銷抗辯第一項76萬7600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第二項1萬2000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第三項1萬1813元部分、系爭抵銷抗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67,3 分所為抵銷抗辯,在「64,3 7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 7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 餘金額之抵銷抗辯,即無理 餘金額之抵銷抗辯,即無理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開抵銷抗辯完全未予論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既於程序中表明就抵銷抗辯部分轉為一部反請求,顯有捨棄抵銷抗辯之意;縱認仲裁判斷書中未就被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予以論斷,惟業已就反請求部分敘明駁回之理由,仍難認其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有捨棄抵銷抗辯之意,縱認系爭仲裁判斷書中未就原告所為抵銷抗辯予以論斷,惟業已就反請求部分敘明駁回之理由,仍難認其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倘仲裁庭依雙方仲裁協議之約定,將原告所提抵銷抗辯納入仲裁程序、並審認抵銷抗辯於實體上有無理由,且如原告所提抵銷抗辯實體上有理由,自得與被告主張之仲裁債權相抵銷,從而原告等無須支付前開金額予被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原法院就另案訴訟法律關係之成立,是否為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抑或僅其判決結果與本案訴訟之抵銷抗辯相關,未遑詳查審究,遽以相對人就其於本案訴訟據以為抵銷抗辯之債權已提另案訴訟,即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案訴訟抵銷抗辯之先決問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認兩造已就該抵銷抗辯成立簡化爭點而予以排除之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認為有據,從而,認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僅以3萬元(未稅,12工)為可採;逾此範圍之抵銷抗辯,則屬無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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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在系爭執行名義一審程序中未提出抵銷抗辯,係於系爭二審事件始提出抵銷抗辯,原告在系爭二審事件所提抵銷抗辯,內容等同本件抵銷抗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第二項抵銷抗辯76萬元:無論上開48萬7500元之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請本院繼續審理第二項抵銷抗辯,依原告3人之陳述,郭豫源係基於與王璞英間委任契約關係而於94年3月15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為抵銷抗辯即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另行以同一抵銷抗辯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理。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此部分抵銷抗辯,尚非可取。5、上訴人就編號1得主張抵銷抗辯之金額為35萬9636元。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抵銷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原確定判決採納抵銷抗辯,駁回伊全部請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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