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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被告以到庭應訊時,遭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收押,而指摘羈押有違上開拘捕前置原則,顯有誤解,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被告到案時警方並未提示拘票,顯與拘捕前置原則不合。綜上,被告雖身涉重罪,然客觀上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押。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被告到案時警方並未提示拘票,顯與拘捕前置原則不合。綜上,被告雖身涉重罪,然客觀上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拘捕前置原則,乃由憲法第8條規定而來,因人民涉嫌犯罪,須先經拘捕程序,始有移送法院審查其拘捕是否合法及有無羈押之必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依案內卷證並無證據顯現聲請人有逃亡之虞,又聲請人是自動到案說明,非經逮捕到案,檢察官聲請羈押不符拘捕前置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意旨雖執以前詞,惟查: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所謂的拘捕前置原則主義,主張必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即不合法,此一原則乃由憲法第8條規定而來,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偵抗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問開立拘票之允當與否,則深具憲法意義之拘捕前置原則將淪為技術性、不具實質意義之紙上遊戲,亦失去權力相互制衡之功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現行犯之逮捕因為情境因素而蘊含誤認之危機,故對於準現行犯之認定,尤應慎重,不宜過度寬鬆,而招致濫用,侵害人權,否則恐有架空拘捕前置原則之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所謂的拘捕前置原則主義,主張必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即不合法,此一原則乃由憲法第8條規定而來,因人民涉嫌犯罪,須先經拘捕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問被告後,決定羈押,此種情形尚無拘捕前置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8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指稱本案違反拘捕前置原則等情,尚非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並未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自無違反「拘捕前置原則主義」之情;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在原審未為主張被告警詢之陳述有何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原審亦已傳喚嚴柏析證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月10日以98年度聲羈字第19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羈押之聲請,刑事訴訟法係採取所謂的拘捕前置原則,即必先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否則,羈押之聲請並不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處分就羈押被告是否合於拘捕前置原則等要件未予審查,與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意旨相違;又卷內並無證據得以證明被告罪嫌重大,且被告並無勾串證人林媺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違反「拘捕前置原則」所取得之自白,並非等同於「非任意性自白」,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予以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均非合法;至於檢察官偵查完畢後起訴聲請人,原審法院於移審時訊問聲請人後認符合羈押要件,當庭諭知收押,此審判程序之羈押乃另一獨立程序,與偵查階段羈押顯需符合拘捕前置原則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聲請人雖爭執逮捕程序之瑕疵,請求撤銷羈押等語,惟偵查中之羈押,固應審核拘捕前置原則,惟案件一經檢察官移送繫屬本院,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准羈押時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何是兩天前的拘票云云,容有誤會,本案最初偵查中羈押符合「拘捕前置原則」,起訴移審原審法院後,抗告人於接押訊問庭亦未就此再為爭執,原羈押裁定未交代此一部分之程序事項,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乃基於「私法自治」所衍生之原理原則,與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拘捕前置原則」,旨在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不受國家非法之逮捕拘禁,性質上並不相同,因而抗告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施加於異議人身上之強制處分,乃對異議人人身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雖嗣後之聲押庭經異議人抗辯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而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當庭釋回,未遭羈押,但並不影響已被逮捕而失去身體自由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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