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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具律師資格為由,即認系爭債權與係屬信託行為,違反信託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並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等云云,自屬無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內有關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部分」所載(刑事自訴狀內另載被告蔡春頻、陳佳伶、易佩萱共同涉犯誣告罪嫌部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聲請人顯有被告所虛構之聲請人行為足認構成刑法第157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可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旨所指被告施秉森涉犯挑唆包攬訴訟罪嫌部分,與其所涉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嫌部分,應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挑唆包攬訴訟罪較詐欺得利未遂罪為輕,依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有挑唆或包攬訴訟行為,自不能形成被告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有罪認定之確切心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抗告人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違反刑事法律在先,復未提出相對人有何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或其他合於聲請管收之事由,遽於執行無著時逕聲請管收相對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另抗辯:被上訴人未具律師資格,王英彬將債權讓與被上訴人之行為,違反信託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並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依民法第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157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共2罪)。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復按,前揭分配表異議之訴訟,原告即聲請人之代理人「林朝同」,代為原告撰寫訴狀,因其未具律師資格、與原告又無親屬雇傭關係,本院認其有涉刑法挑唆包攬訴訟罪嫌以及違反律師法等情事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救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章均有不同,且與本院另案審理中之訴訟(94年重簡字第168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中被禁止代理之「林朝同」先生所呈之訴狀有極大相似性,本院為求釋疑,以及查詢是否有挑唆包攬訴訟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張博倫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非律師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刑法第157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等罪嫌。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並於理由說明: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更(一)字第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益,屢次於民、刑案件中為丁○○擔任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並曾代撰書狀及執行相關訴訟行為,因認自訴人丙○○涉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為收回系爭房屋以自行經營電機行,且原告嗣後得知被告以系爭租賃之房屋設立「神愛世人」法律事務所,遭檢察官依挑唆包攬訴訟罪及侵占等罪嫌提起公訴,被告顯係藉系爭租賃房屋違法設立事務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挑唆包攬訴訟罪)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事項,但特定犯罪,有以之為加重原因者,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和誘罪;有以之為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者,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圖漁利挑唆包攬訴訟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挑唆包攬訴訟罪,並以二者具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詐欺罪處斷。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8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始發現委任律師提告及辯護費用60,000元,而將所查獲之事情公告在公佈欄上,以供全體住戶周知,被告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依法不罰,而刑法第七章妨害秩序篇,第157條規定挑唆包攬訴訟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件被告犯罪後,刑法已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⑴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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