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張仕權
- 自訴人
- 張富凱
- 自訴人
- 張智豪
- 自訴人
- 張湘宜
- 自訴人
- 張麗容
- 自訴人
- 張瑞舫
- 自訴人
- 張菀儒
- 自訴人
- 張明芳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 被告
- 陳佳伶
易佩萱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內有關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部分」所載(刑事自訴狀內另載被告蔡春頻、陳佳伶、易佩萱共同涉犯誣告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所自訴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惟該罪直接侵害者係單純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就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提起自訴,顯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