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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鍾堯航李婉玉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
張仕權
自訴人
張富凱
自訴人
張智豪
自訴人
張湘宜
自訴人
張麗容
自訴人
張瑞舫
自訴人
張菀儒
自訴人
張明芳
共同自訴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陳佳伶

      易佩萱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內有關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部分」所載(刑事自訴狀內另載被告蔡春頻、陳佳伶、易佩萱共同涉犯誣告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所自訴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惟該罪直接侵害者係單純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就被告陳佳伶、易佩萱涉犯刑法第157條挑唆包攬訴訟罪嫌提起自訴,顯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