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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固著有62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例可參,被告吳啟章亦援此為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貸款額度之減少,與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即自然人之精神損害並非等同,無從即援此為據,況證人蘇仁祥證稱:原告有拿存摺給我看,確定有繳款,我們認為聯徵資訊有錯誤,後來決定核貸金額前查詢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同在現場,然其對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200萬元如何計算而得、原告先前對被告是否確有欠款、總和為何、原告斯時有無再為借款,及被告有無如數將借款交付等重要事項,均非明悉,則被告援此為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就民法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逾180,000元金額(即附表一編號13)之給付遲延所受損害,同未據原告盡舉證之責,理由援引本判決理由五、之說明,則原告亦無從援此為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末原告引用另案陳振義與被告公司間之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為憑,然該案與本案並非相同當事人,且另案判決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是原告援此為據,亦無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固著有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例可參,被告亦援此為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之電話號碼於本案開標前之歷次登記情況,依函復說明可見,OO公司於109年3月6日至109年11月30日之電話號碼登記為00-0000000(本案開標日期為109年10月29日),援此為據再次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針對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所為之彈劾或糾舉者,顯有區別(參見監察法第6條及第19條規定),更與本件原告依據國賠法第2條第2項請求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容有不同,原告援此為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性質僅為改善工程、環境未封閉云云,均在指改善工程是否影響既有設施之使用,與上開但書意旨即有不符,上訴人援此為據,自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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