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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29基數及年撫卹金6個月基數給予10年,並由被告自84年1月起發給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至93年12月屆滿10年為止,共計撥款11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資為一次撫卹金21個基數,支給機關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而私立學校撫卹金給與部分為一次撫卹金3個基數,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5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⒒本件原告依軍人撫卹條例於撫卹事由發生時符合終身撫卹之條件,且迄今無該條例所定停止、喪失撫卹之列舉事由,理當受有終身撫卹之權利;且修正前軍人撫卹條例既就喪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除適用於一次撫卹時,對於按年撫卹金亦應有其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權」,洪○○既已取得撫卹資格,亦無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0條1項之消極事由,再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給與遺族撫卹金」之規定,銓敘部嗣後核定撫卹金之1/2,自屬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簡稱撫卹事實表),向被告申請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2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於撫卹事故發生後5年內行使撫卹權利,原告領受撫卹之權利並未喪失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取得撫卹權之人,若因審定前死亡而喪失領取撫卹金之權利,顯與公務人員撫卹法之立法目的不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91年12月27日修正之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規定:「(第1項)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於42年至46年之撫卹申請書非原告親撰一事,雖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撫卹金之領取非持受益人身分證、撫卹令無從為之,撫卹申請書之填寫,僅在促請撫卹機關據以開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6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原告又謂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六條: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1、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2、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均以法務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法八十四律決字第一九六五九號函釋,以「保留撫卹權,應為請求領受撫卹權之權利而非撫卹金,而撫卹權應為公法給付請求權,具專屬性,尚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軍人撫卹條例精神,軍人死亡或受傷,被告應主動調查事實,如合乎撫卹標準應主動給予撫卹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經查:㈠按「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公務人員撫卹法歷經多次修法程序,但均未增加得撫卹類別,亦未增列請卹原因之例外規定。㈢上揭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並未明白限定僅限於「自然死亡」者之遺族,始得請領撫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呂源泉撫卹金發放事項原告於85年5月間係依61年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辦理,已如前述,則被告是否得受領呂源泉之撫卹金自應依61年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BA8446號撫卹令撤銷,復查撫卹令僅係領受撫卹權之證明文件,非屬辦理撫卹之依據,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係依據國防部傷亡通報領辦理核卹,前聯勤總司令部已於8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均以法務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法八十四律決字第一九六五九號函釋,以「保留撫卹權,應為請求領受撫卹權之權利而非撫卹金,而撫卹權應為公法給付請求權,具專屬性,尚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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