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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上訴人對政府公平公正採購之不當限制,已違反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第88條規定,對於上訴人以最低標投標應該得標之廠商,自應負起侵權行為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原判決以: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該法未規定者,始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再依政府採購法第3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查,系爭採購案雖屬巨額採購,然政府政府採購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之規定為「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而非「應」,亦即招標機關有權視需求訂定履約廠商之資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開認定標準,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系爭函文使有專業發包需要之採購機關不敢因應個案實際需要,於辦理採購時限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專業營造業,致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形同虛設。並與政府採購法第3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且政府採購法第36條,並未限制招標機關要求廠商提供「履約能力有關」之事項,僅限於招標「時」所能檢附者;反之,上述規定應係授權招標機關於訂有「履約能力有關」事項時,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果,恣意更改被告已通行之審查標準,顯有違法:⒈工程會99年申訴審議判斷未指明被告採購行為違反何法令,均僅泛稱尚欠妥適、有違誤云云,顯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規定。⒉依政府採購法第3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要求就規格標之部分進行實機技術展示測試,實機技術展示測試合格者,始取得價格標資格之內容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2.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工程企字第09600382970號函所示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及促使廠商發揮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之競標精神,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4、另政府採購法第3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並未就「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認定另為約定),而依前述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款授權訂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本件申訴審議判斷僅簡單敘述招標機關對於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規定尚有違誤,而未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何法令,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規定。2、依政府採購法第3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審判決逕認被上訴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營利事業團體,並非法定地位之行政機關,其就酒品招商,亦非代表國家或金門縣政府為意思表示,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認其所為採購行為無公平對待廠商之必要,尤難論以行政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37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查該條文係規定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規定資格之投標廠商,政府單位原則上對於此等不符資格廠商之投標不予受理,但此等廠商若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政府採購法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將被告於附表一所載之採購案中違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敘述如下:⑴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上述「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規定而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05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十一、中油公司辦理「勞務採購案」所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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