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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9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機關對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自明。系爭採購案適用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投標須知第1點已訂明該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見原審卷第65頁),而政府採購法第41條已明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惟查,原告對招標文件內所述內容如有疑義時,其本得依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5.1以書面提出釋疑之請求(本院卷一第25頁反面),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亦同。而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被告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1條請求釋疑及處理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系爭採購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其他」第1點明揭,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適用乃以廠商對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規定。(五)又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參與本案投標,若認為系爭租賃規範關於車輛規格應介於總排氣量1790cc至1800cc間之規定有所疑義,或認為要求有特意綁標情形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可能,則原告理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驗程序之財物或勞務採購案,顯見僅為政府採購關於驗收之一般性規定,且其採購案未必屬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尚難因其未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政府採購案查驗程序等規定,而認政府採購案即無營造業法第41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買賣方式取得符合契約需求之劇院級ZScreen,縱使原告願意自行負擔超出單價之權利金,亦無法買得劇院級ZScreen,並非原告高估其履約能力,原告自不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作為其脫免本身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是客觀上根本無法以買賣方式取得符合契約需求之劇院級ZScreen,縱使原告願意自行負擔超出單價之權利金,亦無法買得劇院級ZScreen,並非原告高估其履約能力,被告自不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1條作為其脫免本身應遵守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投標前即可取得被上訴人提供之招標文件,據以查閱系爭契約相關約款內容,倘認約款有不法侵害其權利或利益之情形,並得事先循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向上訴人請求釋疑,或依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為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廠商之資格限制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政府採購法並無如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限制廠商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故廠商有違約情事,不考量行政程序法上各原則,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當然與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不符,亦應敘明。(三)政府採購法第41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時,廠商之資格限制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政府採購法並無如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限制廠商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inch)、功能材質及結構上有所要求(泵浦型式、泵葉、軸封、泵體、馬達、品質、其他裝置),並無指定特定廠牌或單一廠牌之情事,有設計圖在卷可按,是無政府採購法第26條限制競爭之情形。況依政府採購法第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查原告請求依據之原因理由為招標文件內容涉及綁標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惟原告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但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原告請求「接線端子及C型固定架」漏項4,065,025元部分:⑴、原告投標時未請求釋疑,事後即不得再就此單價為爭執:⒈按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第41條、第88條第1項、第10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程序之進行屬於合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之結果,且因該比價並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18條以下所定之公開招標程序或選擇性招標,縱採購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亦非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限制性招標,要無政府採購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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