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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福營公司及俊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佳公司)4家廠商投標,致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編號3採購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福營公司及俊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佳公司)4家廠商投標,致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編號3採購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1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許送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標,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8年1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員出席,期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29日持向明潭發電廠投標乙標案,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東阜公司均參與上開採購案投標競價之假象,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企圖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所定廠商投標資格限制,並無顯不當之處;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於審標當時,明知霖昌、霖興2家公司所提證件影本上營業項目與正本不符;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52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6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個別送至銅鑼鄉公所投標,以前揭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致使經辦採購案人員誤信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作為投標本案工程之押標金票據,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未於投標文件中檢附押標金支票,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稱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認杏家公司及宏笙公司有刻意檢附不合格之押標金,藉此營造有3家廠商參與投標之情事,況杏家公司及宏笙公司檢附公司開立之支票投標,亦與被告2人無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縱合和公司、廣三通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本文、注意事項及投標須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工程投標,從而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於同日10時許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或機關指定場所,此時即可認定該廠商為合格投標廠商,可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或機關指定場所,此時即可認定該廠商為合格投標廠商,可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將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或機關指定場所,此時即可認定該廠商為合格投標廠商,可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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