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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系爭工程乃政府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工程。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國內政府採購契約要項及內容皆以工程會訂定發佈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一品公司實有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授權頒布之政府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第2款「工程漏項及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逾10%之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8條第6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及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所制定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系爭契約補充投標須知第壹節之一第2條約定:「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函令」,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未約定承攬契約書圖需交付伊審核或簽字認可,或有訂明若未能發現承攬契約書圖與原設計圖不符,而造成再審被告損害時伊應負賠償責任等語,應與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不符,是政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系爭長途10G光波道塞取設備(OCADM)建設工程、光纜自動監測系統設備工程係被告在民營化之前所為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依系爭工程之補充投標須知第壹節之一第2條約定得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函令,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則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政府採購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依據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l項明定,各類採購契約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於焉訂有政府採購契約要項,其中第32條第2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縱非無效,再審被告需服從其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涉及政府採購事項所為之指示,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基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之授權,於87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漏項漏量部分,應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規定辦理合理追加結算:⑴、又系爭工程契約書第23條⑹項規定:「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而政府採購法第63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工程款作為後續請他人代為履行保固義務之費用,有勝華公司101年6月19日函復本院之函文可憑,足證勝華公司並未就「勝華工程」部分對被告公司扣款,雖系爭合約並非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訂立,惟參酌政府採購法第63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因被告為政府機關,故本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用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契約範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63條定有明文。故依政府採購法該條項規定乃有「採購契約要項」之訂定,以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22條24項規定:「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政府採購法第63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於民國88年即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立政府採購契約要項;對於工程數量爭議即明訂《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於88年5月24日制頒「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府採購公報,並非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五、本院按:(一)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自法律文義以觀,「情節重大」緊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該「情節重大」自是指「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之情節重大」。苟契約就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有所約定,自應依該約定;未有約定者,應綜合相關情形判斷之。此據以判斷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是否「情節重大」之相關情形,主要是指查驗或驗收不合格部分占契約金額之比率,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之多寡,及對契約目的達成之影響。本件原判決認定,系爭工程採購案並未就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有所約定,即應綜合上開相關情形判斷之。(二)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依系爭工程合約所設置之系爭監視系統費用為117,907元,嗣經被上訴人驗收不合格之監視設備費用金額為131,902元,分別僅約占系爭工程契約金額23,800,000元之0.49%及0.55%,比例甚微,可見契約之主要目的已達成。原判決又認定被上訴人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政府採購要項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該要項第四點第㈡款即明定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況上開範本係主管機關為辦理政府採購,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授權訂立、作為採購契約標準條款之用,並非民法補充當事人意思表示之任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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