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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第95條及系爭契約第15條規定20日之複驗期間,俟複驗完成後被上訴人即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此為被上訴人之協助義務及從給付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第101條款次: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遭列為拒絕往來廠商1年,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95年10月16日,拒絕往來截止日為96年10月16日。四、本件爭點與本院判斷:本件之爭點僅為兩造間之配送運輸合約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查:㈠兩造於93年12月5日簽訂之94-95年公賣品送運輸合約前言約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營業處(以下簡稱甲方)委託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運送本營業處所屬三重營業所菸酒貨品,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之事實,已據兩造所不爭執,則兩造已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列為兩造應共同遵守之合約內容,至為明確。㈡按依政府採購法第102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告94年4月7日原民衛字第0940010660號函之會議決議僅限標案為共同供應契約,始得不受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範。按政府採購法第9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項指定洽辦、代理機關訂約機關,訂約機關並因此收取1.5%之作業服務費,因此本件不論是中央機關或工程會洽臺銀採購部代辦,均是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之規定為之,實為無誤,而政府採購法第93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茲查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定有相關程序規定可資遵循。然政府採購法第93條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復按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定有相關程序規定可資遵循。然政府採購法第9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上訴人主張系爭約定,係在驗收前方得為主張,如已驗收完成,既已不得依該約定主張減價及違約金,此觀民法200條、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72條、第73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告不服被告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提起申訴,經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以93申字第2號審議判斷書駁回申訴,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保險期間至少應為竣工日後90日即100年8月1日,故第1至3次續保費依序為148,097元、74,049元及74,049元,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且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及政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庸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以下規定辦理招標,縱逕行指定任一立約廠商與之訂定契約,或另以「比價」、「議價」等程序擇定締約廠商,均屬該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與政府採購法無違,併先敘明。3、次按政府採購法第93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未將採用選擇性招標之情事陳報臺南市政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且未依93年12月28日修正之補助作業要點八、㈢補助款之執行⒉規定按施工進度填列工程施工進度表,上訴人違反契約約定,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自得解除契約,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又上訴人於前揭93年11月11日會議中未為任何說明,被上訴人或臺南市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生效。⒌高雄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93條規定,委託被告代辦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涉及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卻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公告,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⒐按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此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又政府採購法第93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⒏按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此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又政府採購法第9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且本案已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93年6月9日期滿,故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上訴人應無續行本件訴訟之實益,爰請判決駁回其訴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原重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8.按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此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明定。又政府採購法第93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適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釋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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