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倘若行為人縱使預見到事實上的流程也還是會動手,該錯誤即非重大,仍應成立故意既遂犯(參閱蔡聖偉,難題文,第38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原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通說所採之法定符合說,此種誤認不影響故意既遂犯之成立,行為人之行為仍應構成毀損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構成要件之任務在於將應罰之行為態樣予以類型化,罪刑法定原則僅係禁止在「不同的犯罪類型」之間成立橫跨數構成要件之故意既遂犯,以防止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化功能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通說所採之法定符合說,此種誤認不影響故意既遂犯之成立,行為人之行為仍應構成毀損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等價的客體錯誤而言,則行為人之誤認在刑法上並不重要,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法益侵害之故意,而客觀上亦構成了法益侵害,故通說認為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而構成故意既遂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行為切分成客觀面與主觀面,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係「分別」針對客觀事實與行為人主觀想像進行涵攝,之後再檢驗兩者間是否有充分而非偶然或異常結合之對應,始能在對應之範圍內成立故意既遂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責原則)中故意理論之當然解釋;蓋對故意既遂犯之處罰,不能超越行為人依刑法第13條所定「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之認識範圍;又此之主觀認識,依目前犯罪階層理論,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之恐嚇行為若未使受意者生畏怖之心則難成罪固無庸論,倘他方確曾因行為人之言行心生畏懼,然其所以接獲行為人之加害訊息並生此不安感受,卻是經由行為人從未預見之因果歷程所引致者,依故意既遂犯之成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之恐嚇行為若未使受意者生畏怖之心則難成罪固無庸論,倘他方確曾因行為人之言行心生畏懼,然其所以接獲行為人之加害訊息並生此不安感受,卻是經由行為人從未預見之因果歷程所引致者,依故意既遂犯之成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則有進一步分析「所知所犯」原則之論理,如果可以透過解釋證立語意上的包含關係或是構成要件的同類性(如竊盜罪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當發生錯誤時,可在低度不法的構成要件範圍內肯定故意既遂犯的成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許銘哲」、「林天助」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係用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然此種主客觀事實之不一致,不影響故意既遂犯之成立等語(本院卷第10頁),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則有進一步分析「所知所犯」原則之論理,如果可以透過解釋證立語意上的包含關係或是構成要件的同類性(如竊盜罪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當發生錯誤時,可在低度不法的構成要件範圍內肯定故意既遂犯的成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者則有進一步分析「所知所犯」原則之論理,如果可以透過解釋證立語意上的包含關係或是構成要件的同類性(如竊盜罪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當發生錯誤時,可在低度不法的構成要件範圍內肯定故意既遂犯的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故意既遂犯的不法是由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共同組成,兼含客觀面與主觀面的要素,欠缺其一便阻卻故意既遂犯的成立,最多只能成立該罪的未遂或過失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通說所採之法定符合說,此種誤認不影響故意既遂犯之成立,亦即,縱被告之抗辯內容可採,其行為仍應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有被告轉帳給詐騙集團的郵局明細可憑,足認被告係受詐騙集團矇騙、利誘,主觀上認為交付帳戶係有正當理由,亦同屬被害人;被告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足,難以防範詐騙手法;故意既遂犯之成立以主客觀間對應關係存在且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開宗明義係要區分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即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所稱之「犯罪事實之發生」,當然是指「過失犯」之「犯罪事實之發生」或「故意既遂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開宗明義係要區分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即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所稱之「犯罪事實之發生」,當然是指「過失犯」之「犯罪事實之發生」或「故意既遂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又被告雖辯稱:郭瑋婷到伊甸旅館107號房時,伊已經因為毒品發作,所以神智不清云云,而被告於轉讓愷他命予郭瑋婷之行為當時,其轉讓毒品之行為已經既遂,然因此故意既遂犯罪而致郭瑋婷施用毒品而導致死亡之加重結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審查體系推演,只有當所知與所犯兩方面的罪名處於語意上的包含關係,或是我們可以證立相關構成要件均屬同一犯罪類型(如不同等級毒品)時,才可以在輕度不法的範圍內,成立故意既遂犯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