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調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訴訟標的之認定有多種理論,舊訴訟標理論認為訴訟標的為原告所主張的實體法上權利;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應以原告起訴時表明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所共同呈現對被告所請求之法律上地位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採新訴訟標的理論,一事不再理:⒈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表明採取新訴訟標的理論,並依序主張系爭協議之性質為借名登記、合夥、隱名合夥、讓與擔保,其中讓與擔保為其首次主張。
斗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簡字第212 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就本件情節而言,如採新訴訟標的理論,本件前後訴訟原告縱然基於不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043元予原告,其前後二訴之訴訟標的仍屬相同。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調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九)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九)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會之匯款單為證,被告亦自認收到該款項,原告堪認就借款契約之主要事實即金錢之交付(雖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已刪除要物契約之規定)已舉證,為舉證之公平性及新訴訟標的理論以原因事實作為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會之匯款單為證,被告亦自認收到該款項,原告堪認就借款契約之主要事實即金錢之交付(雖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已刪除要物契約之規定)已舉證,為舉證之公平性及新訴訟標的理論以原因事實作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前案與本件之訴訟標的均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280萬元受給地位」,上訴人於前案以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訴請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調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5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據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僅有一個,即「請求確認被告(相對人)對原告(抗告人)280元債權不存在」,原裁定援引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96號判決以為裁定之依據,違反民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參照)。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