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34號
- 抗告人
- 安得遊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3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670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件原審訴訟曾依電信法第32條規定,就相對人對抗告人有關室內配線之債權提出抵銷為攻擊防禦方法,原判決就此漏未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且依據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僅有一個,即「請求確認被告(相對人)對原告(抗告人)280元債權不存在」,原裁定援引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96號判決以為裁定之依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第400條及民法第335條第1項、第342條等規定。經抵銷後,抗告人對於相對人280元債權不存在,其理自明,原裁定與上開民事訴訟法、民法規定不符,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可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本件抗告人提起原審訴訟,其聲明:「確認被告(相對人)對原告(抗告人)電話費280元債權不存在」,業經原審裁判在案(原告之訴駁回),抗告人主張之抵銷抗辯,並非訴訟標的之一部,僅為攻擊防禦方法之一(參見原審卷p159),其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均無裁判脫漏情形;即使原審漏未處理抗告人主張之抵銷抗辯,僅為就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當循上訴程序救濟之。從而,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顯有未洽。原審詳敘理由,裁定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之聲請,並無任何不合法之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由本院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