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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當事人、辯護人依前開規定對證人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及覆反詰問等程序後,如欲更行詰問,應經審判長之許可,即採「許可制」,而於前開詰問(包括經許可更行詰問後之詰問)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規定意旨,原審審判長既已許可陳明生之辯護人更行詰問證人于寧,並詢問陳明生有無問題詰問證人于寧,則其經陳明生表示有問題詰問證人後,又未給予陳明生更行詰問之機會,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則上先由聲請傳喚之本造進行「主詰問」,次由他造為「反詰問」,再由本造為「覆主詰問」,再次由他造為「覆反詰問」(第二項);於兩造依本條第二項所定次序為交互詰問完畢後,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又稽之卷內資料,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對於黎祐為偵查筆錄記載之形式上適法乙節,既不予爭執,均對證據能力表示同意或沒有意見,未聲請更行詰問黎祐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無視於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所為無調查必要之說明(見原判決第15、16頁),仍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原審未更行詰問洪先吉、劉加勝,僅憑前述有瑕疵之判斷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效力不受影響,況於審判中,經提示、辯論,完足證據調查、辯論程序等文,未就林奇賢嗣在第一審時,已到庭由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尚由法官續行訊問,且經公設辯護人更行詰問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原則上係先由聲請傳喚之本造進行「主詰問」,次由他造為「反詰問」,再由本造為「覆主詰問」,再次由他造為「覆反詰問」(第二項);於兩造依本條第二項所定次序為交互詰問完畢後,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審易字卷第35頁),是被告究係因公司無貨品而以公司名義向賴榆豐調貨,或係客戶需求抑或僅告知調貨而未陳述原因,證人賴榆豐前後就此部分之證述有所不一,復於檢察官更行詰問時始確認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是被告究係因公司無貨品而以公司名義向賴榆豐調貨,或係客戶需求抑或僅告知調貨而未陳述原因,證人賴榆豐前後就此部分之證述有所不一,復於檢察官更行詰問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1項、第2項及第165條之1等規定,提示給聲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復未依同法第166條、第166條之1規定,給予聲請人對證人「反覆詰問」、「更行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且本案被告唯一不利之證人林學文,經過此次再更行詰問及對質以後,林某一改先前不利於被告之陳述,明確指出被告與系爭販賣毒品之犯行並不相關,兩人並非熟識,且毒品是林學文自己的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述各種程序錯置之證據調查,因違反同法第166條規定配合第163條第1項規定之詰問權人交互詰問、更行詰問、審判長補充訊問、詰問人補充詢問之嚴格先後順序,並混淆對證人調查及對被告調查之嚴格先後順序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游文華上訴意旨略以:⑴依原審101年8月6日審判筆錄之記錄,對於證人胡○光之詰問,游文華除未表示沒有問題詢問外,更請求再定期詢問胡○光,俾得更行詰問,乃原審既未請檢察官反詰問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活潑法庭活動與真實發現,刑事訴訟法於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增修諸多關於交互詰問之規定,使當事人雙方依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順序進行,詰問完畢後,倘有未盡,仍得經審判長准許為更行詰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屢稱其在上述本票中另行簽署鄭月娥等人姓名,原係基於告訴人之請求此節,雖未獲告訴人主動承認,然在辯護人更行詰問後,告訴人於作證之間亦已陳明:(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出言辱罵「幹你娘」等情,業據告訴人4人於審理中具結證述詳細,而告訴人戊○○雖稱當天並未遇到被告,也沒有聽到被告罵「幹你娘」等情,惟於審理中更行詰問其餘在場之告訴人丁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關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規定要件,係指該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與其審判中所供不符,而此證人在審判中因翻供,縱然透過交互詰問、更行詰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要求欲就已經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再作主詰問,然本院認此問題已於公訴人主詰問而己○○反詰問之時證人答覆明確,並無就相同問題另行訊問之必要,是被告己○○要求更行詰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要求欲就已經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再作主詰問,然本院認此問題已於公訴人主詰問而己○○反詰問之時證人答覆明確,並無就相同問題另行訊問之必要,是被告己○○要求更行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關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規定要件,係指該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與其審判中所供不符,而此證人在審判中因翻供,縱然透過交互詰問、更行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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