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當可為較全面、妥適之量處,而更能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並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合乎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牽涉案件情節相對單純,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與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牽涉案件情節相對單純,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定其應執行之拘役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原審就駁回聲明異議所持之見解,竟引用12年前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62號裁定,但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牽涉案件情節相對單純,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與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4罪、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2罪,雖各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已定刑之各組於本件並未拆分,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仍得合而更定其應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9月11日之前),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7月16日之前),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①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雖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於本件並未拆分,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仍得合而定刑;②附表所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5月13日之前),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雖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仍得合而更定其應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①附表編號1至4;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雖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4月16日之前),且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