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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縱不羈押聲請人,本案之追訴、審判亦得以順利進行,本案實無繼續羈押聲請人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7月31日1,000國泰世華本案信用卡樂點股份有限公司16113年7月31日1,000國泰世華本案信用卡樂點股份有限公司17113年8月1日970台北富邦銀行本案信用卡GOOGL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6時許再次在本案大樓1樓公布欄張貼本案甲公告及本案乙公告,不過我才剛將本案甲公告及本案乙公告貼上去,被告就直接將本案甲公告及本案乙公告撕毀,當下我反應不及來不及阻止對方,只有用行動電話拍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觀之本案機車如下圖A所示之情形,可見本案機車與本案汽車碰撞時,本案貨車僅正靠近本案路口,尚有一定之距離;如下圖B所示之情形,可見及至本案機車倒地時,本案貨車甫通過本案路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發現本案聯署書遭黏貼本案紙條時,本案紙條與本案聯署書已完全黏死,如將本案紙條撕下,勢必造成本案聯署書破損,本案聯署書原先畫設之聯署格線亦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再將本案長夾放回本案廁所內之置物架後,旋即自本案廁所離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猶貿然左切欲鑽入本案貨車與本案公車間之車縫通過本案公車左側,致因三車間之安全距離不足而發生碰撞,為本案車禍肇事之獨立原因,被告鄭萬吉將本案計程車停放於公車停靠站之違規行為與本案車禍之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將本案五樓之一面本案陽台之原有牆拆除,增建擴充至緊接本案陽台處,又在原本可連通本案陽台至本案逃生梯的動線空間上,分別加裝二道室內隔間牆,而將本案陽台充為本案五樓之一室內使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A01」前往本案遭竊現場,又於本案遭竊現場旁,持續關注「A01」坐上本案小貨車並駕駛本案小貨車之過程,隨後即由被告騎乘本案機車行駛於本案小貨車前方,「A01」則駕駛本案小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附表所載這些客戶的匯款是匯到附表所示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或本案京城銀行帳戶,我有跟這些客戶說貨款匯到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或本案京城銀行帳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直接拉開鐵門就可以進去本案倉庫,而於當天發現本案機車失竊並報案後,我決定要將本案倉庫上鎖,所以我有請陳清泉將其放在本案倉庫內物品搬出來,我在報案之後,有跟陳清泉說本案機車零件遭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自行車停放在本案公寓1樓大門內至本案遺失、遭竊之時已停放約半年,先前已有2次被移到本案公寓1樓大門外,先前伊下班後見到便會將本案自行車再移入本案公寓1樓大門內停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自訴人於購買本案房屋前,已有特別查看本案房屋有無滲漏水情況,簽立本案買賣契約時尚要求被告陳語宸、羅偉彰應負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於本案買賣契約簽立後,再度前往本案房屋進行複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支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9 銀懷錶 1個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10日之後,就沒有再去過本案房屋,我沒有破壞本案房屋的窗戶,我也沒有擅自進入本案房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我是向別人購買取得本案車牌,本案房屋內之所以會有經採證送驗檢出我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車輛之雙前輪均位於金爐周遭之臺階上,此時本案警車及本案警用機車仍於行駛中,12:37:38本案警車停於本案車輛後方,從畫面中尚可看見本案車輛之一半車牌,此時本案車輛煞車燈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本案聖誕紅並非本案社區之公有物,我擔心本案聖誕紅占用本案社區之公共區域,我就用腳移動本案聖誕紅,但本案聖誕紅並未因此遭到毀損而完好陳列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自承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均由其管理、使用,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主要為其個人買賣股票之帳戶,伊都沒有從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或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將上開如附表所示盛家公司客戶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或本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隨著本案貨車逐漸向本案公車接近,在19時11分43秒許,本案機車才出現在影片畫面之右下角,而準備要向左變換車道超越本案公車,這時候本案貨車距離本案公車已經非常近,幾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照本案地下室所劃設正式車位(含本案車位)之使用現況,始知本案地下室之共有人除謝榮吉外,均有正式車位可用,反觀告訴人既非共有人,竟使用本案車位,而謝榮吉卻使用鄰近本案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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