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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及「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相關配套措施、本案實務作業問答集、本案實務作業問答集及「產、壽險公會共同建檔作業流程規劃」一案,茲核定如附件,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本案污染行為人所負清理廢棄物義務(行為責任),並不因土地所有權轉移而消滅;而新土地所有人除擁有土地所有權外,亦應善盡維護義務(狀態責任);若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時,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倘上述清理責任人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之費用,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求償。
工廠如經法院拍賣後,原廠址留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前臺北縣政府核發98淡使字第031號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範圍......,除依規定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外,不得任意變更外觀。」,是否可於右側立面增設開口乙案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述之管理成本、人工 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是否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一、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林廠生產保溫套管之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署已於97年5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0970035229號函示在案(諒達)
一、本案本署試辦會審作業期限,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據本署調查結果,會審作業確有效減少受委託機關與地方環保機關於許可證核發及查核之爭議,請各機關仍持續辦理
有關自營回收商或資源回收個體業者於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清運、回收前先行回收資源物,是否有違反環保法令疑義,本案因民眾尚未將產出之一般廢棄物交付執行機關回收、清除,而自營回收商或資源回收個體業者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辦理登記及第14條第2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方式規定,並取得民眾同意,先行回收資源物,無妨礙執行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工作,此一回收行為尚無違反現行環保法令
一、本案該公司所提欲執行燃燒木屑(材)鍋爐之戴奧辛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乙節,倘其木屑(材)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為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且係做為鍋爐燃料,非以焚化廢棄物為主要目的者,即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本案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
依本署95年5月3日環署廢字第0950033793號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其中(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者之行業。本案函詢之便利商店,係為提供顧客所需之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非為以提供便利性速食品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為主之經營型態,故其非屬前述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
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貴局函詢有關○○鎮○○里獅山○○號(原○○紙業廠房)土壤及地下水 疑似遭受污染及堆置廢溶劑案後續整治及清除權責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是以,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構成環境污染之要件,本案若為公務機關因執行業務所需張貼催繳通知單及抄表單係屬「通知」非屬「廣告物」,得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之要件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本案所詢事項如未符合前揭規定要件或非屬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則非屬廢棄清理法處分之範圍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本案所稱之舊衣如係交由設置舊衣回收箱方式回收者,則該舊衣非屬廢棄物,其回收再利用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範
一、本署依法公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並未對檢測儀器認證或委託相關儀器製作,本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說明
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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