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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0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證上開查封登記有錯誤等情,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查封登記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條載明應即辦理塗銷查封登記等文字,但卻查無被告塗銷查封登記之函覆,被告所存系爭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檔案紀錄上,亦無辦理情形之記載,是系爭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顯有偽造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在法院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前,被告無從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2、抗告人蕭友吉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如附表編號2「查封登記」欄所示查封登記應予塗銷。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強制執行之查封拍賣,未經拍定,則法院為執行程序之終結後,必會囑託查封登記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此為法院標準作業程序,未為塗銷查封登記者,法院則會有管制未結案件,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月29日設定登記之系爭查封登記抵押權予被告,被告並未實行系爭查封登記,是系爭查封登記擔保之債權已逾5年之消滅時效,而不再屬系爭查封登記之擔保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縱認審閱該查封登記之第三人,認查封登記之「債務人」即係負擔實體法上債務之人,亦屬該第三人誤解法律規定,非執行法院依法所為之囑託查封登記所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查封登記旨在保全系爭65年執行案件即原告對張崇庸之債權,則如系爭65年執行案件終結時,系爭查封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亦即系爭查封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辦理塗銷上列查封登記,依法須由執行債權人之被告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再由本院發函囑託地政機關塗銷上列查封登記,並非被告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上列查封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則以:系爭土地查封登記事件應係假扣押查封程序,若假扣押之原因未消滅或無得以撤銷假扣押之情事時,即無法辦理撤銷假扣押及塗銷查封登記,故系爭土地上之查封登記仍存在自屬有理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案(下稱系爭查封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無論系爭查封登記之原因關係為何,均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原告得拒絕給付,是系爭查封登記已無法律上存在理由,被告應將系爭查封登記塗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蕭吳尾、蕭王碧霞僅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漏未塗銷系爭查封登記,系爭查封登記既已失憑據,妨害上訴人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業經中壢地政事務所依本院94年5月31日桃院興執79年執全二字第445號函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囑託查封登記函),囑託改制前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而三重地政事務所於翌日即89年9月15日辦理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在案,鈞院並於89年9月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執行法院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查封系爭房屋,並函請該所辦理查封登記,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雖與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異議不同,惟此期間既有上訴人聲請查封登記,法院亦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依據如主文所示假扣押執行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查封登記而保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既尚有查封登記存在,被告復未配合辦理塗銷登記,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查封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查封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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