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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衡以該事由之發生,原告並非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綜參上情,應認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雙方可歸責程度應屬相同云云,並無可採,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可歸責程度較重等語,尚堪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至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於伊99年來台居住之翌年即退休,不再工作,由伊一人獨自負擔家計,被上訴人可歸責程度較重云云。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係因細故而起爭執,年紀尚輕,違序情節、所生損害非重,且均已坦認違序行為,暨本件係蘇奕中、陳偉勝先發生衝突後,李俊賢、鍾儀宏為助陣而加入鬥毆,故蘇奕中、陳偉勝之可歸責程度較重等一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兩造婚姻已生破綻,難以回復,上訴人之歸責程度較重,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此足認兩造就上開各自所為部分,應以被上訴人之可歸責程度較重。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雙方可歸責程度應屬相同云云,並無可採,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可歸責程度較重等語,應堪採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判決要旨: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5日出境後即未再來臺與原告同住,期間雙方亦無聯繫,雙方婚姻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可歸責程度較重,爰依民法第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兩造之子高健倫及高士軒之證言、與子女對話內容、刑事判決、民事保護令等事證,上訴人確有屢於酒後對被上訴人施暴之行為,致兩造婚姻發生破綻,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上訴人為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夫妻間共同生活期間之生活勃谿,難認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或其父母之虐待已達不能共同生活之程度;兩造別居期間,被上訴人曾試圖重新共同經營夫妻及家庭生活,乃上訴人消極應對,未積極解決,致婚姻破綻日大,上訴人之歸責程度較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判決要旨:被告乙○○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出境後即未再來臺與原告甲○○同住,期間雙方亦無聯繫,雙方婚姻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可歸責程度較重,爰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任令此分居狀態長期持續中,衡其情形,自應認為被告歸責程度較重。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據以請求離婚,自屬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判決要旨:被告離家8年未歸,致兩造長時間分居,被告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可歸責程度較重,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被上訴人未求證即指摘上訴人與其他女子網路性愛或交往,就兩造婚姻破綻亦無可免責,然上訴人之歸責程度較重。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之保護教養之主導權,盜用郭○○印章,申辦郭○甲等2人戶籍遷移登記,兩造於分居期間,均消極被動,甚至相互抵制,未積極尋思共謀修補回復兩造婚姻關係之途,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蔡○○之可歸責程度較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判決要旨: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6日出境後即未再來臺與原告同住,期間雙方亦無聯繫,雙方婚姻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可歸責程度較重,爰依民法第1052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訴人於一○○年五月間搬離住所,與外遇對象及所生子女同居,致兩造分居迄今,足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上訴人實屬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然兩造均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本件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並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情境,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堪認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被告對該事由發生之可歸責程度較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判決要旨:被告離家10餘年未歸,致兩造長時間分居,被告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可歸責程度較重,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對其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惡意遺棄、或意圖殺害;被上訴人雖因長期壓力罹患焦慮疾病,然與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有間;兩造婚姻雖有破綻,然上訴人歸責程度較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任令此分居狀態長期持續中,衡其情形,自應認為被告歸責程度較重。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據以請求離婚,自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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