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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往稽查該養豬場時,發現原告未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每日累計用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且放流口亦未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放流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揭違規行為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條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係適用於依「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規範」設置之監測井採樣,而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規範(已於103年3月1日停止適用)係供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事業共同適用標準:營建工地:懸浮固體30毫克/公升(mg/L)〕,被上訴人核認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106年11月23日修定)第6條規定,已明訂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被告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原處分漏載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水措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爰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勁太企業有限公司則因其負責人即被告廖緯博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之罪,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亦應科以同法第34條第1項10倍以下之罰金。㈡按水污染防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9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峻翔公司則係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非法排放廢水罪嫌,請對其科以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至第3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 所犯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5年1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至第3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林枝立為被告玄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罪,是被告玄寶公司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第34條第1項10倍以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4年6月2日稽查,以該公司作業產生之廢水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等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9月1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貯留許可文件,而在上址廠區逕自將製程廢水貯留於貯槽中,後續採回收使用,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後,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裁處應自106年1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命令罪;被告達欣公司則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李岳峰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之罪,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34條第1項10倍以下之罰金。㈡、又水污染防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至第3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至第3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5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李志雄為被告原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被告原記公司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34條第1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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