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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即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著有明文。2、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以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係由該次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2項條文修正移列,參立法院會討論時之立法目的及依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所明定,而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因原處分卷內無此資料,請被告提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現行即91年5月22日修正之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係由80年5月6日修正之同法第22條第2項「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有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之判決違背法令:被上訴人所屬環保局稽查人員於97年1月15日在三峽河採集檢體後,即交由「臺北縣政府環境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所定。惟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係依法設立之檢驗單位,自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檢驗機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雖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見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民間設置之檢驗機構,並非針對環境保護之政府主管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或廢棄物?而環測機構管理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所授權制定,則關於水污染防治相關之污染源檢測,當有該管理辦法應踐行之標準程序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裁處時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或第24條第1項規定,經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由處分機關令該法人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業者檢測方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方法,例如空污法第44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範業者檢測方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方法、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並未明確指出本件所涉之檢測項目「鎳」經中央主管機關盲樣測試且審查合格,且就檢測「鎳」項目更未經TAF認證,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4條第6款,被告並非中央主管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GE108W16199等2份水質樣品檢測報告(下稱系爭檢測報告,採樣日期均為108年5月16日)簽名,聲請人涉於系爭檢測報告中偽造離職人員簽名之情事,有違依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⑴、①環保署依各該環境作用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2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1條第2項、噪音管制法第20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1年2月9日14時40分至15時40分前往上址稽查,發現畜牧場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違規事實,行為已違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法條規定,被告乃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環境教育法第2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本法第8條第2項第3款、第3項及第23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六、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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