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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預覽 ↗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預覽 ↗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所稱之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指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受託者收受廢 (污) 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2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3 條預覽 ↗
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許可證(文件)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涉及工程改善者,應同時檢具規劃設計及運轉測試內容之水措工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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