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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次按,原處分機關所執以處罰原告之依據,業已如前所述,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及第58第1項,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係就「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未違反原告對所管有使用之燃料應盡之注意義務,實難以預見系爭堆高機油箱內之油品嗣經檢驗不符標準,而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義務之可能,依此足認原告主觀上並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故意或過失,不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各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8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販賣或使用本公告之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第58條定有明文。又「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5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已「使用」超過標準規定之生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被告依法處罰並無違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自治條例第3條之規定因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而無效,不得作為系爭許可證之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定有明文(現行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將行為態樣販賣部分刪除,使用部分刪除生煤、石油焦,保留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2項、第58條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諸上述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立法目的,應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之「許可內容」,限於與防制空氣污染有關,換言之,「許可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90045364號函說明後,以109年3月13日院臺環字第1090007334號函(下稱109年3月13日函)通知原告,表示原告所報制定系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10085513號函自行撤銷上開99年12月3日裁處書,核認原告因98年及99年違法超量使用燃煤增加發電獲利合計高達4億4,192萬9,966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檢測結果生煤含硫份為0.59%,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未符合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及系爭許可證核定生煤含硫份應小於0.5%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在該砂石場供發電機使用之油槽,經採取油槽內之柴油送檢驗結果含硫量為0.62%,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1月20日公告「含硫量0.035%以上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限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函送自治條例意見說明後,被告以109年3月13日院臺環字第1090007334號函(下稱109年3月13日函)通知原告,表示原告所報制定系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已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而合法排放廢氣,則原判決應敘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法法律適用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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