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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法規命令訂定(修正)發布後,如內容或訂定(修正)程序違法,則視該違法情形以定其是否影響法規命令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縱使行政機關將此等法規命令禁制性法律效果再行告知法規命令規範對象之人民,甚至其告知另有法律授權的基礎,既然所告知的法律效果,是由「自我執行規範」性質之法規命令直接發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人民在具體訴訟中,主張法規命令違法無效(或不生效力),係請求行政法院直接以法規命令作為訴訟對象為審查,或僅能在以行政處分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對象時,間接由行政法院附帶對法規命令為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逕而提起確認法規命令違法或該法規命令效力應如何的訴訟類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程序法第152、153條規定,人民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請求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自非法規命令甚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仍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規命令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裁定僅空泛指稱系爭公告性質屬法規命令,並未就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之要件特徵與系爭公告之性質與內容詳加檢視比對,顯有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⒈中央法規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至於如何發布,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規定,惟直接立法之「法律」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無一例外:至於間接委託之「法規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2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見立法者當時將該條文第3項增列有關授權事項,係因同條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理等包括調整係數之訂定,均係「法規命令」,因該「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的法規命令為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院按: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事項發布法規命令,係屬就抽象之事項對全體人民公告周知,此階段尚未對具體事件發生法律效果,尚難謂已生行政處分之效力,須於特定人適用該法規命令而經主管機關為准駁決定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難認無便宜引用法條發布法規命令以遂行授權法律所無行政目的之嫌,易言之,即該法規命令應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行政機關對外就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之發布(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57條參照),均得以公告形式為之。因此,系爭公告究為一般處分或法規命令,應依其內容判斷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系爭公告性質為法規命令,該公告係針對不特定人所為一般性之抽象規範,經公告後即對不特定對象產生抽象之規範效果,其與依該法規命令或違反法規命令而另作成之行政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可知,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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