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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亦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法規命令變更之際,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俾使聲請人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行使契約終止權限,從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
114年審裁字第1092號
114.09.24審查裁定
決二漏未審查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有依系爭規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公告之作為義務,以及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怠於裁量。是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22條規
114年審裁字第896號
114.08.11審查裁定
決二漏未審查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有依系爭規定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公告之作為義務,以及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怠於裁量。是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22條規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八指揮部不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於法規命令變更之際,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俾使聲請人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行使契約終止權限,從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
113年審裁字第939號
113.12.16審查裁定
國91年至105年3月,屬專門技術性質,實質意義法規命令,其適用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違憲;本件排除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刑法規定)之適用,違憲等語。查本件聲請書雖僅表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決參照)。且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司法院釋字第680號、第710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參照)。【38】 代理教師係指「以全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12號
112.12.04審查裁定
規定一屬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撫卹相關技術性規範,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事由、系爭規定二關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採計方式,計算基礎不一,且無重新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權利,均牴觸司法院釋字第474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或應有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由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法規命令(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68號及第614號解釋參照)。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亦應符合具體明確之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
112年審裁字第1067號
112.04.19審查裁定
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四)系爭規定二實質上屬法規命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第158條第2款規定,應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宣告其違憲,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2年審裁字第858號
112.03.17審查裁定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行政規則,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卻得剝奪聲請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主張,
112年審裁字第205號
112.01.30審查裁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解釋為法規命令,藉以限制人民選擇以吐氣或驗血方式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第172條及第17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111年審裁字第906號
111.11.30審查裁定
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非屬經具體明確授權發布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允許地政事務所違反超然第三者之地位,自行擴張解釋系爭規定之涵義,介入私權爭執之認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田水利會公有財產之公益目的存續。又系爭規定三作為法規命令之授權條款,亦未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19】 三、關係人辯論要旨【20】 關係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陳述略以:關
111年憲裁字第656號
111.08.02
,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鉅,應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定,且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下合稱系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款第2 目等相關規定,形成自治條例之位階低於中央法規命令之狀態,係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使中央行政權得以訂定授權命令限制自治事項之立法空間,已侵害地方自治核心領域,有違憲法對地方自治
會台字第13634號
110.07.16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以法規命令之程序為之,即以令發布之,系爭工作手冊及系爭函均以函下達各機關,以行政規則之程序為之,訂頒程序顯已違法違憲等語。 (三)核其
109年度憲二字第164號
110.05.07
略謂:1、103年評定作業要點及其附表並非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毫無規範租稅構成要件甚或其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正當性,卻規範了房屋稅的稅基,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2、縱
108年度憲二字第75號
110.01.29
屬大審法審查之標的。縱認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性質為法規命令,亦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
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案】
109.10.23大法官解釋
客觀上得以知悉該公告內容,是否即可理解此一外觀屬法規命令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其中具體項目為行政處分而得及時提請司法審查,於系爭解釋公布前實亦難以期待。按系爭解釋要求「立法機關應
109年度憲二字第187號
109.08.28
為陳稱連江縣政府所屬地政局濫用法規命令一案,認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規移字第1080104970號及109年1月10日院臺規移字第1090080267號移文單,有牴觸
109年度憲二字第276號
109.08.28
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非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卻增加母法第16條未有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系爭規定三限制受贈人僅得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受贈財產時方得抵繳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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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