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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訴願時,依當時有效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規定:受處分人於收到海關維持原處分之通知書後,得於10日內向海關總稅務司署提起訴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案歷次所繳納之保證金係供擔保性質,旨為確保國課,受處分人為避免海關實施保全措施而繳納之保證金,業如前述,自非為關稅法第47條第2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所包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復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及訴願法第1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復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茲因債務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債權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全字第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規定:「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及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觀修正前後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7、48條規定即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全字第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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