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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院應判命被告就98年1月22日鐵人一字第0980001982號行政處分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作成無瑕疵裁量之行政決定(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備位聲明:㈠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就87年9月30日發布之提敘作業要點之提敘薪級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作成無瑕疵裁量之提敘作業要點的行政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7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表示「主要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來撤銷處分,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無瑕疵裁量之行政處分」,其先位訴訟之訴訟類型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備位訴訟之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參照前文論述,已清楚說明人民有無瑕疵裁量之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請求權,而針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及上訴人所引用關鍵見解,原審未予調查,即逕以本件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程序駁回,顯未盡職權調查,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上訴人是否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顯係基於媒體輿論壓力等與事件本質無關之其他因素,實已逾越達成處罰目的所必要之程度,造成上訴人受有與其疏失顯不相當之處罰,已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所定之無瑕疵裁量原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肯認受刑人利用假釋制度,自應許其就假釋提報暨審核過程是否違反正當程序提起司法救濟,要求程序上之無瑕疵裁量而已,並非肯認其有若何之實體權利而應予訴訟保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無瑕疵裁量決定之權利。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1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規定),依錄取身分屬現職人員或警大應屆畢業人員,而異其職務之任用序列,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保障之意旨;系爭裁定否定聲請人之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瑕疵裁量決定之權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所謂「無瑕疵裁量請求權」,只不過是依此一請求權之內容,當事人只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必須合法無瑕疵,並無單憑「無瑕疵裁量請求權」即可申請行政機關必須為特定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2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原判決未審酌被上人是否依法已依職權調查證據、是否盡到無瑕疵裁量義務、以及逕予否准上訴人之申請是否允當,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為其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又,被告執行拆除系爭圍籬,應本於其一般職務義務,原則上應遵守「適法行為之義務」、「無瑕疵裁量之義務」、「遵守比例原則之義務」、「使不相關第三人免於損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基於公務員服公職所衍生的依法陞遷權,則應承認升遷申請人有「無瑕疵裁量及判斷決定請求權」,故按陞遷法第15條規定,若陞遷決定有瑕疵,導致公務員之無瑕疵裁量及判斷決定請求權有受到侵害之可能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局基層服務員考取資位任職後提敘薪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直接限制「84年12月28日『仍』具士級資位」,被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變更為「84年12月28日『前』具士級資位」,作成無瑕疵裁量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解釋祇不過認為現行法律僅有行政申訴規定,尚有未足,就受刑人接近利用法律既然業已規定之假釋制度,自應許其就假釋提報暨審核過程是否違反正當程序提起司法救濟,要求程序上之無瑕疵裁量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解釋祇不過認為現行法律僅有行政申訴規定,尚有未足,就受刑人接近利用法律既然業已規定之假釋制度,自應許其就假釋提報暨審核過程是否違反正當程序提起司法救濟,要求程序上之無瑕疵裁量而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治國人民有「無瑕疵裁量決定請求權」,行政機關有「無瑕疵裁量義務」(參陳敏著行政法總論三版191~192頁)。綜上,本案被告應負「與有過失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陞遷決定有瑕疵,導致公務員之無瑕疵裁量及判斷決定請求權有受到侵害之可能性,即應容許公務員提起救濟,公務員得請求機關重為無判斷或裁量瑕疵之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無瑕疵裁量決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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