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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薪給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郭銘禮

原告
簡金智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表人
張政源(局長)
訴訟代理人
賴哲寬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薪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點1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

理由

一、本院於109年6月4日終結準備程序之後,再收到原告提出的109年6月8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之訴)補充理由㈤狀、109年6月9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補充理由㈥狀、109年6月9日行政訴訟之變更追加㈡狀、109年6月19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補充理由㈦狀。

二、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原告已確認其訴之聲明為:「一、先位聲明:㈠請求確認被告其提敘作業要點違法。㈡請求回復原狀。二、備位聲明:㈠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就87年9月30日發布之提敘作業要點之提敘薪級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作成無瑕疵裁量之提敘作業要點的行政決定。㈡請求准予提敘。」(本院卷第121頁)。而原告以上開109年6月9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補充理由㈥狀、109年6月9日行政訴訟之變更追加㈡狀、109年6月19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補充理由㈦狀,又將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就87年9月30日發布之提敘作業要點之提敘薪級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作成無瑕疵裁量之提敘作業要點的行政決定。㈢請求回復原狀。」(本院卷第143、153、161頁)原告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將原確認訴訟變更為課予義務訴訟(本院卷第147頁)。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作成無瑕疵裁量的提敘作業要點之行政決定,以排除被告對原告之侵害行為。原告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回復原告於84年施行細則修正之申請提敘之請求權(本院卷第151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因此,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曾於何時向被告提出依法申請之案件?㈡、被告於何時予以駁回?㈢、原告認為有何種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㈣、原告所經過的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㈤、如果原告主張本件訴訟類行為課予義務之訴,則原告訴之聲明是否應依法律規定而調整為:被告應依原告某年月日之申請,做成某種行政處分或做成某種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應於109年7月14日前補正上述事項。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被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薪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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