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違規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苟不能確切證明有違規之行為即其違規之事實並不明確時,尚不得以推臆之詞為核課補稅之依據,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有持續經營「營造事業」,原告應不屬第六條所指之營業人,得否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違規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苟不能確切證明有違規之行為即其違規之事實並不明確時,尚不得以推臆之詞為核課補稅之依據,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有持續經營「營造事業」,原告應不屬第六條所指之營業人,得否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並無不合。二、原告主張:(一)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故意為限,而原告係因委託代購統一發票之會計師事務所分發統一發票產生錯誤,造成原告使用他人發票,而他人誤用原告之發票所致,並非原告有故意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本件系爭統一發票係委託記帳業者作業疏忽所致,並非原告故意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應無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云云。經查,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尚無載明是否以故意為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絲毫無任何轉供之意,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轉供行為,被告顯有逾越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一、...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為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正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人使用者」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為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絲毫無任何轉供之意,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被告顯有逾越法規。五、解釋函令應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正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人使用者」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正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人使用者」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正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人使用者」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本案原告所填具之承諾書內容為所購統一發票遭他人誤用及誤用他人之統一發票,與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原意應有差異,故本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實有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實未違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而被告顯有逾越法規。五、未適用解釋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而被告顯有逾越法規。五、未適用解釋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於訴訟理由主張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稱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定義,其原義應為原告親自將自己持有之統一發票提供予他人使用﹖或原告開設公司而無正常之營業,而將其所申購之統一發票親自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稱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絲毫無任何轉供之意,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而被告顯有逾越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絲毫無任何轉供之意,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而被告顯有逾越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絲毫無任何轉供之意,實未達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轉供行為,而被告顯有逾越法規。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