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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次按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是為「特別法律關係」,其特色為無法律保留、無權力救濟且無基本權保障,準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成立之行政契約,其性質應包含「特別法律關係」之內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規範性質應屬使人民團體完成行政目的,故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所產生之關係應為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之特別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特別法律關係為一行政法上概念,旨在解釋特定身份之人受行政處分時何以不能以一般方式尋求行政救濟,並不因是否有特別法律關係即影響刑法上是否成立侮辱之判定,是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度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所規範者實為漁會與其員工間之特別法律關係,雖適用之主體並非行政機關或公法人而為人民團體,但因其所欲達成者實係為行政之目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被上訴人之主張屬實,則依「特別法律關係優於普通法律關係」之原則,被上訴人當以兩造間「特別法律關係」之不動產買賣關係,主張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得逕以一般普通所有權主張塗銷系爭抵押權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所規範者實為漁會與其員工間之特別法律關係,雖適用之主體並非行政機關或公法人而為人民團體,但因其所欲達成者實係為行政之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屬於特別法律關係,學校教育之目的,不僅是單純知識傳遞,並負有健全學生人格之任務,原則上應尊重教師生活指導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解釋意旨,如基本權利受侵害,即使非身分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仍應許權利受侵害者提起行政爭訟,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意旨,在特別法律關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此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及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係大法官將學生與學校關係從特別權利關係中解禁,變成特別法律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屬特別法律關係,違約金之變更屬合理範圍內變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諸其補償費之計算,係依照系爭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之方式補償,核屬依法規而發生,課予國家補償特定關係之人所生之特別法律關係,自有公法上之性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便原判決以不動產估價師係屬新興專門職業之一,亦未如國家與公務員間有特別法律關係之緊密連結,相較之下,應認其懲戒權行使期間較不宜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8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目的,在於將公務員納入特別法律關係,在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下,給予常任文官終身任用職務保障,同時羈束公務員自由,以高於一般人民之各項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甲女當時為被告學校學生與被告間具有教育高權行政之特別法律關係或早期學說所稱之特別權力關係,事發又係在學期間,國民中學之義務教育,除課堂間之正式課程外,即使在午休或下課時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聲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知,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並非完全適用所有民事事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經法院於本案裁判主文中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事件,並不當然排除其他特別法律關係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其補償費之計算,採取依照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方式補償,係屬依法規而生,課予國家補償特定關係之人所生之特別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國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末按按國家實施刑罰,係為實現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目的,監獄與受刑人間之法律關係,乃司法實務及學說上所稱之特別法律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7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五)上訴人就讀中正預校及陸軍官校時,其為「學生身分」,無法預見「將來畢業任官後未服役滿現役最少年限即應賠償」,原審判決逕以「特別法律關係」及「軍人身分」認定上訴人負有賠償公費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度訴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學說上所謂間接代理係基於特別法律關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為法律行為,而以效果移轉於他人之制度,此種代理,其效果先對代理人發生,嗣再依代理人與本人之內部關係移轉於本人,是於間接代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公務員及警消法律地位受到國家特別法律關係限制,從「任用」時起,即與國家產生公法上勤務關係,揆其本質與一般受僱者相同,均屬「勞動」,是公務員提供勞務向國家換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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