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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者,毫無關涉,自不生違反該號解釋之問題;且原判決就關於監獄與受刑人間成立特別行政法關係部分之論述,已敘明該特別行政法關係乃如同一般之權力關係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為特別行政法,應優先適用於普通法,屬於公法公權之教育法,無涉私法契約,而同法第2條第1項已明訂私立大學改變教師身分之停聘處分、解聘處分,應經由主管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明異議略以:行政罰法第26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容有不同見解,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法為一行為二罰之規定或排除刑事程序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針對個人前科紀錄,法界、醫界均可觀諸參酌,而未料經由特別行政法「觀察勒戒」後施予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多數為刑案前科多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款的規定,以特別法院之判決有拘束刑事法院之效力,惟,聲請人認為刑法為特別行政法,法官當然應知行政法及其適用,一再亂判,法官應受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相對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一般行政法院審判權,勤務法庭與高等行政法院組成之上開審判權,性質上為特別行政法院審判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行政罰法第26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容有不同見解,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法為一行為二罰之規定或排除刑事程序優先原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此之外,對於行政契約關係以外之其他各種行政法上債之關係(如公法上不當得利、公法上無因管理、依據特別行政法成立之行政法上債之關係等),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雖屬特別行政法之範圍,惟均未對上揭行政罰法之規定,設有除外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利用關係為強制利用,營造物具有營造物權力,在其與利用人間成立一「特別行政法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與被告間之利用關係為強制利用,營造物具有營造物權力,在其與利用人間成立一「特別行政法關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就行政法法理之建構而言,目前行政法之理論尚未建立遲延利息之一般原則,對於行政契約關係以外之其他各種行政法上債之關係(如公法上不當得利、公法上無因管理、依據特別行政法成立之行政法上債之關係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依公法一般法律原則或特別行政法之規定意旨不相宜者,仍不宜類推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亦持相同見解(原證4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行政罰法第26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學說容有不同見解,惟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六年二月七日八六北府農六字第0七八八六九號縣政罰鍰裁決書影本附原審卷(第一四三頁)可稽,則於八十六年一月四日,主管機關之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尚未到現場勘查,且該違反水土保持法為特別行政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學者見解,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如行政契約有明白約定遲延利息),對於行政契約關係以外之其他各種行政法上債之關係(如公法上不當得利、公法上無因管理、依據特別行政法成立之行政法上債之關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與被告間之利用關係為強制利用,營造物具有營造物權力,在其與利用人間成立一「特別行政法關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依公法一般法律原則或特別行政法之規定意旨不相宜者,仍不宜類推適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居於特別行政法地位之水污染防治法,既未定有任何程序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居於普通法地位之行政程序法,否則尚難謂於法無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兩者並不相同,建築法第86條第1款並未規定裁處罰鍰與勒令強制拆除具有先後順序之關係;另如處分相對人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被告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得執行強制拆除,因屬依特別行政法規所為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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