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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關於⑵原告請求被告停止徵收發明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證書費及發明專利年費,是否有理由部分:㈠按關於發明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證書費及發明專利年費,分別為專利法第80條、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次查附表二之一部分為「美國發明專利申請」、「美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件;附表二之二部分為「發明專利CIP申請」、「發明專利分案申請」案件;附表二之三部分為「發明專利再審申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此外,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二者亦不相符,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權利範圍,是被上訴人無從以系爭發明專利對上訴人主張權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⑵被證A可證明系爭發明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①由前述系爭發明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被證A比對可知,系爭發明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智財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為系爭發明專利之共同發明人、系爭設計專利之共同設計人,依法被告本不得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申請系爭發明專利、系爭設計專利,原告亦得對系爭發明專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其疏未綜合整體觀諸告訴人本件製法部分發明專利範圍,實係以其發明專利之模具惟其製法發明專利部分之重要構成要件及特徵,是既認被告製法使用之模具與告訴人模具部分發明專利範圍不同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引證一、引證二與系爭發明專利所述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不具進步性,故引證一、引證二與系爭發明專利所述之習知技術之結合自可證明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十一項亦不具進步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系爭發明專利所揭示之成型方法,在擠壓成型之模具內構造、功能等並不相同,故被告並未侵犯系爭發明專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智財裁定預覽 ↗
,系爭發明專利並不存在,原裁定內容竟包含系爭發明專利,顯然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發明專利係由伊公司之研發團隊所創作,故系爭發明專利之申請權應屬於伊所有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起訴理由㈢敘述引證一之製造方法、構造,並謂其與系爭發明專利不同;起訴理由㈣謂引案二與系爭發明專利不同云云;惟引證案證據與系爭發明專利比較發現,系爭發明專利製造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發明專利)。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名為「具有立體紋路之多層材料」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發明專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日止)、及新型第1769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功能,上述與系爭發明專利均不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發明專利夾掣塊間配設彈簧及凹孔,用在退模時夾掣塊可以分離,而達釋放直立軸桿功能,但待鑑定方法則無;系爭發明專利內外彈簧抵撐及穿套位置與待鑑定方法不同,故判斷系爭發明專利與系爭腳輪直立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發明專利之名稱為「長距離遙控爆裂物拖吊工具組及方法」,足見,系爭發明專利係包括「物品發明專利」及「方法專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晶研公司於91年11月22日,將系爭發明向美國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於96年2月13日核准發給發明專利(專利字號為7,176,291,下簡稱系爭發明專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凡未經原發明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再發明專利者,原發明專利權人當可主張其侵害專利,此為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之賦予係採「消極排他權」而非「積極實施權」之明白顯現,而前揭規定,依專利法第一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之範圍界定並無過廣,且為說明書所支持,說明書已足夠且充分記載,被告未對系爭發明專利的請求項之範圍的界定有無過廣進行論述,因此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被告於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實施專利,或至少已完成實施系爭發明專利之必須準備工作,符合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本文之規定:⒈原告主張系爭發明專利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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