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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真實職業資格:雇主對於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之差別待遇若非基於歧視動機,而係基於「真實職業資格」,其所為之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時,則例外不被認為歧視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告公司所應聘之職位有真實職業資格之需求:⑴按制服乃係方便一般社會大眾客觀辨認其身分、性別、職務等區分條件之措施而並非性別歧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㈠首先,所謂「真實職業資格」係指如不要求該條件,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該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廣告刊登內容,所招募的員工又限定女性求職者,其招募行為確有性別歧視事實,顯已明確,而原告於網站公開徵才且不當限制性別,對男性求職者有明顯排他性,亦無法舉證「真實職業資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依立法理由既可允許正當理由下之差別待遇,則關於就業年齡歧視尚應考量必要性與合理性之因素,如⑴真實職業資格(直接以年齡設定不利益差別待遇,對正常營運是合理需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例如雇主得主張有真實職業資格、營運需要、與年齡無關之合理因素與正當事由等抗辯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起訴理由另主張因家中尚有幼女,認為該所徵女性可擔任貼身秘書處理私務等情,已足認原告主觀有徵求女性之情形,且所徵員工是否因此必須限制性別,難為「真實職業資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固主張稱被告有歧視身心障礙云云,惟案經原告向臺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經審議後亦認定原告在職期間客觀上確實有不具勝任該職務之「真實職業資格中之工作實質要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所謂必要性與合理性因素,諸如(1)真實職業資格(直接以年齡設定不利益差別待遇,對正常營運是合理需要)、(2)營運需要(非以直接年齡設定不利益差別待遇,而以工作措施對特定年齡層造成不利影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測不合格標準為「任一耳純音聽力各檢測音頻之數值超過40分貝(DB)」,顯無正當理由,且原告所主張年齡退化、資遣人力等理由本就係為受僱者必須自行承擔之風險,原告以此作為真實職業資格之要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有無就業歧視情事,應檢示雇主於面試求職者、僱用受僱者有無差別待遇情事,且該差別待遇情事是否基於執行職務所需之真實職業資格與執行業務之必要性,若無則雇主之差別待遇即無法與就業歧視情事相排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雇主如在作成某項有關僱用或勞動關係的決定時,同時將不涉及真實職業資格的懷孕因素之不合法動機列入考量,則屬一種混合性動機之歧視情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判斷標準則亦可能涉及擔任幼兒園教師之「真實職業資格」認定,亦即:如因從事活動或其所需條件所列事由係屬重要與關鍵之職業資格,且其目的為合法,該資格亦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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