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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2 筆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 條預覽 ↗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本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二)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中或高職學資之班次與科別,由國防部與教育部依據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教育標準,參酌實際情形共同決定之。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3 條預覽 ↗
學生畢業成績之考查與休學、復學、降期、轉學、退學、開除等事項,均依照「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國軍各軍事學校士官班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學生入學資格如左: 一、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二、具有第一款之同等學力者。 前項人員入學年齡以十五足歲至二十二歲為限…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5 條預覽 ↗
比敘高級中學學資之士官班,全部教育時間,分為六個學期,每學期二十週,共計一百二十週,可連續上課,不放寒暑假。 教學科目及時數,依照教育部規定現行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6 條預覽 ↗
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二、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8 條預覽 ↗
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9 條預覽 ↗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理,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時,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各比敘期別、班次經考試錄取 (甄試) 保送之新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由各該校造具新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師資依照教育部發布之中小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為準。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教學設備參照教育部現行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設備標準設置之。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預覽 ↗
應受考銓之資格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2 條預覽 ↗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第 3 條預覽 ↗
我國與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議),約定各該專門職業執業考試或執業資格條件相互認許者,於締約或協定(議)範圍內,視為本準則所定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各類專業團體經…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6 條預覽 ↗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如其職業法規另有執業資格規定者,應考人須具有該科執業證照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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