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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74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遭冒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及股東,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事件審理中,然因相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黃河清代理人張敏玲律師相對人康河電料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9月間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目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994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原告甲○○原名白怡昕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邰有限公司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他人盜用身分證件冒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及股東,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20號事件審理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冒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及股東,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現由鈞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5號事件審理中,然因目前相對人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股東。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惟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順明已於102年3月23日死亡,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1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股體東為清算人」,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原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聲請人原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依法本應由相對人之監察人余弘揚為法定代理人代表相對人進行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3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原告廖勝男訴訟代理人李詩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即被告霖峰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翁偉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151號原告顏俊民被告澤伯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陳文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股東權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外,尚有確認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其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核定訴訟費用額,而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將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出資額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相對人登記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另有王心美、吳萬偉2人,然股東王心美業經鈞院101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判決確認與相對人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定,而股東吳萬偉亦已另案提起確認與相對人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丙○○丁○○訴訟代理人歐陽志宏律師被告金箭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特別代理人吳玉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吳玉英律師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0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原為被告公司股東,持有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元,嗣因被告公司負責人江春貴亡故,認無再持有必要,已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表示拋棄前開出資額,並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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