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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規定,撤銷保護管束仍執行原來之禁戒處分。是以,於本案情形,原禁戒處分之執行係處於一效力停止狀態,並非不得再執行禁戒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禁戒處分(98年度執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執行期中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請求免其禁戒處分之執行(聲請意旨誤植為停止禁戒處分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禁戒處分已無繼續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醫生於受禁戒處分人住院第5天,即出具診斷證明書,是否有充足之時間觀察、診療受禁戒處分人,並作出適當之評估,實不無可疑,況該契約第2條約定「禁戒處分執行之前,甲方得將酒癮受禁戒處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函附無法收治受刑人為禁戒處分,且受刑人前於98年3月間執行禁戒處分之費用迄今仍未清償,再執行本件禁戒處分,對受刑人生計影響非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縱因其有上開原因,而得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但仍應由外力介入予以監控,以期降低其再犯之風險,故其禁戒處分之期間,應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本件受刑人所受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執行禁戒處分3月之處分既尚未執行,而於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對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未執行之禁戒處分既已不再執行,依上揭說明,受刑人所受之上開禁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見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等語,有該評估報告書在卷可查,並未表示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以目前林員之狀態,已無禁戒處分之必要,建議結束禁戒處分。」等語,隨函並檢附心理測驗前後測得結果供參(本院卷第7頁至第24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檢察官雖以無執行禁戒處分之相當處所為理由向本院聲請以保護管束代替禁戒處分之執行,惟並未對於為何無執行禁戒處分之相當處所加以敘明;且查目前司法實務上,被告經所施以禁戒處分之醫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送至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施以禁戒處分,迄今逾3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振明(現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執行禁戒處分中)上列受刑人即受禁戒處分人因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見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建議改以門診方式執行禁戒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列受刑人即受禁戒處分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9年度執聲字第150號、109年度執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潘南宏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執行機關未繼續查明實情,遽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亦嫌未恰,併此指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目前情緒穩定無繼續急性病房住院禁戒處分之必要,依本案禁戒處分執行處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之診斷評估結果,堪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在禁戒處分執行處所執行禁戒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禁戒處分個案執行報告附卷可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建議改以門診治療方式行使禁戒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療停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程浩威停止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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