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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原判決以黃久桂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上訴人對告訴人揮了一拳等語(見原判決第3頁),縱屬簡略,與事實究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探諸原審固有漏未引用刑法第28條規定之瑕疵,但詳予敘明主文論以共同正犯之事實載述及理由憑據,上述瑕疵核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觀諸其餘認事用法及刑罰量度究無不合,被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如前述外,既已經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詳予審酌各項相關之有利、不利因素,本院經整體審酌後,認為於最終量刑之結果不生影響,並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均不相違背,究無不合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定之執行刑縱較第一審為重,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究無不合。許永松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規定,應有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核其量刑已經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詳予審酌各項相關之有利、不利因素,經整體審酌後,認為於最終量刑之結果不生影響,並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均不相違背,究無不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立合意,則兩造於各自選任程序仲裁庭之仲裁人後,既未於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原審本於相對人之聲請而裁定選任葉啟洲助理教授擔任該程序仲裁庭之主任仲裁人,於法究無不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等情,業據原確定裁定審認明確,核其內容要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是原審本於相對人之聲請而裁定選任潘維大教授擔任兩造之主任仲裁人,於法究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其明知自己為受保護管束人,竟多次無視、違反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甚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明顯欠缺法紀觀念,情節堪認重大,檢察官執此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究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經整體審酌後,認為於最終量刑之結果不生影響,並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均不相違背,究無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件再審被告卻片面公告,改為每週工作四十二小時,又以增加工時並不給加班費,自屬對於勞動契約,為不利益之變更,有損害勞工權益,再審原告於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於法究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經整體審酌後,認為於最終量刑之結果不生影響,並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均不相違背,究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於決定書及答辯書中有敘明,軍校生不符合現役軍人之身份,但其所受之生活,傳達之教育思想,與現役軍人究無不合,其年資之計算,早已於軍中形成根深蒂固之信賴,於就讀軍校到下部隊服務均如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容物是否真正,而捷達威公司係專營線上遊戲軟體、點數卡及週邊產品之通路知名業者,晨宇公司為證明伊之產品皆為捷達威公司正品,故約定於捷達威公司驗貨,於情理上,究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付地下水之功能最佳,且施工費用最為便宜,頗符合被告在契約書第11條第7款所指示之「經濟實用原則」,上訴人考量其利弊得失之後,原設計採用鋼板樁施工法,究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1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危險之來源,固係上訴人所自召,但當時如因被追捕情急,以為涉水可以避免,不意行至中流,水急之地,行將自身溺斃,不得已而將某乙棄置,以自救其生命,核與法定緊急避難之要件,究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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