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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地點)稽查,因原告於該處堆置土石方,雖現場備有水車,惟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灑水,未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致塵土飛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1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許發現原告從事餐飲烹飪(炸雞排)作業,雖設置靜電除油設施,但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污染空氣,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第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3項所訂定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於該址從事食品加工研磨作業,作業過程中雖裝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惟異味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異味逸散於空氣中,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油煙及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污染空氣,被告遂作成98年4月30日北環空處字第20-098-04001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l項第5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第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完全有效處理」之情事;然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亦已明文「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係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致產生明顯惡臭逸散之情事,稽查人員進一步確認異味污染源係來自稽查地點生產作業區及周邊水溝內有辣椒籽及油水等產生之惡臭異味,造成稽查地點區域附近空氣污染,乃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稽查,查獲原告於系爭地點從事食材燒烤作業,雖裝置油煙收集處理設備,惟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油煙散布於空氣中,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第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依空污法第31條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第2項「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再審原告誤植為管理辦法)第2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款、第5條、第6條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上訴人為何未使用對上訴人有利之「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採樣測定,雖依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規定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見本院卷第35頁),然此函僅係函請原告表示意見,尚非行政處分,而原處分就本件違規事實係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判定,始為適法,原告容有誤解。次按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惡臭測定係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並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及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此觀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被告以違反空污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罰,顯為誤用,且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1、2款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機關,就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要件,如何判定等執行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是以訂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要件,如何判定等執行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是以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款、第5條、第8條第1款、第3款亦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又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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