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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僅係依法販賣生煤之公司,屬性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僅係依法販賣生煤之公司,屬性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公私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再按訴願決定書三(二):「……本件原處分機關於審酌訴願人之違法情節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底前向被告機關申報前半前(自97年7月至12月)販賣生煤紀錄之違章情事,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後段暨同法第3項授權所定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被告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58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超出原告原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之核可量(344萬公噸),違反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被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次按,原處分機關所執以處罰原告之依據,業已如前所述,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及第58第1項,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係就「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58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規定,於101年9月11日以府授環空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第58條定有明文。又「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5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4年第1至第4季燃料油使用量合計為1萬3572.4噸,超出系爭使用許可證核准之年使用量(8,059.2公噸),原處分機關核認原告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8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2項、第58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超出原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之核可量達77,925公噸,違反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生煤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再審被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5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8條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比例(0.8%-1.01%),核屬未依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質,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及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告依同法第58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與系爭許可證內容不符,且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地號範圍內,認上訴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萬公噸達77,925公噸,違反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生煤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再審被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5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8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2項及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採取油槽內之柴油送檢驗結果含硫量為0.62%,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1月20日公告「含硫量0.035%以上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限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依同法第5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與系爭許可證內容不符,且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地號範圍內,認原告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53-58頁),洵堪認定。從而,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規定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規定,分別以原處分一、二裁處原告各6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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