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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為立法裁量之結果,依現有事證尚無法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或濫用立法裁量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配套措施,以及當事人起訴、應訴之便利等),始能就審判權之歸屬有所變更,不能僅因增設高等行政法院,即逕依法院判決之見解而改變審判權之歸屬,置上述立法裁量之權限於不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現有事證及法律觀點,初步判斷,尚不能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或濫用立法裁量權限,而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自無法形成抗告人之本案訴訟勝訴可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關於刑事案件的公法上爭議,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的立法裁量權,已制定法律將審判權歸屬於其他審判法院,且檢察機關實施的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請求判決撤銷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刑事判決,核屬刑事事件,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立法當時裁定沒入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之法院係指地方法院,於增設高等行政法院後,是否要改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仍應由立法者再次為立法裁量(例如必須考量各審判系統之人力情形及當事人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理由書載之甚明(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至「會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聲更字第2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由書載之甚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此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理由書載之甚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有違反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並侵害憲法保障之參政權,司法機關本於司法謙抑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立法裁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固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所規定,然關於刑事案件之公法上爭議,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關於刑事案件的公法上爭議,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的立法裁量權,已制定法律將審判權歸屬於其他審判法院,且檢察機關實施的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尚不能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違反比例原則或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濫用立法裁量權限,而會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應認為聲請人未能釋明本案勝訴之蓋然性較高。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其他刑事案件不在上開權利回復條例適用之列,要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等情」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案訴訟之受訴法院既不能審查立法院廢止紅十字會法之立法行為之合憲性,以否定其效力,立法院之上開立法行為又具有立法裁量性質,依現有事證及法律觀點,初步判斷,尚不能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關於刑事案件之爭議,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已制定法律將審判權歸屬於其他審判法院,乃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指法律別有規定之情形,即非屬行政法院之職權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高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換言之,關於刑事案件之爭議,立法者本諸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已制定法律將審判權歸屬於其他審判法院,乃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指法律別有規定之情形,即非屬行政法院之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經立法裁量後,我國有關訴訟審判之制度,就刑事事件、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各制定法律就管轄事務及審判程序等相關事項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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