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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3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4 條預覽 ↗
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4 條預覽 ↗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 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 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6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7 條預覽 ↗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8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9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2 條預覽 ↗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預覽 ↗
對違法裁量行為之審查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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