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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度地訴字第93號原告陳源全輔佐人陳秀美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訴訟代理人吳佩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抗告人即原告陳源全訴訟代理人洪銘憲律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勝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被告給付勞工保險費用,有起訴狀在卷,是本件應屬公法事件,依前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經查,原審係以抗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相對人給付勞工保險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陳源全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依前揭規定,應以5年計算,並以原告主張之每月工資4萬6,000元,按年給付年節禮金3,000元、生日禮金1,000元,及按月給付勞工保險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劉聲明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商行員工未滿5人,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且原告到職時,被告同意為其加保勞健保,遭原告以其已加保職業工會婉拒,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勞工保險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保險費用619,722元、健保費用215,100元、退休金1,400,000元,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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